近日,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,被告人張某彬等6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6000元至3000元不等。
2020年9月起,黃某帆(另案處理)作為組織者,創(chuàng)建了“萬豪”跑分平臺工作室,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。黃某帆租用廣州南沙某小區(qū)內的一處住宅作為工作室,拉攏前同事董某深、老鄉(xiāng)張某彬和鄭某涵加入工作室。李某俊、黃某斌及張某浩也經人介紹到該工作室工作,提供個人銀行卡并操作銀行卡支付結算活動。
被告人張某彬、鄭某涵、董某深、李某俊、張某浩、黃某斌均為20多歲的年輕人,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,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多張銀行卡和U盾并出借給黃某帆(另案處理),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。
據了解,“客戶”將非法所得的資金轉賬到該跑分平臺綁定的張某彬、鄭某涵等6人及從他人處收集到的銀行卡上,各被告人通過該跑分平臺,將資金匯總、拆分并轉移到不同銀行賬戶中,以隱匿資金來源,形成資金混同,從而“洗白”這些犯罪所得的資金,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資金轉移幫助。該平臺按一定比例收取傭金獲利。
經審計,2020年9月至12月,張某彬等6人所提供的銀行卡資金流入、流出總額均達到1.28億余元。其間,張某彬等6人通過領取工資,分別非法獲利5000多元至1.2萬余元不等,合計6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彬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銀行卡在3個多月的時間內進出金額達1000多萬元至3000多萬元不等,總金額高達1.2億余元,社會危害性大。由于各被告人是初犯,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、從寬處理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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