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江蘇省蘇州工業(yè)園區(qū)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老人超市購物因付錢爭議,翻窗跳樓受傷后,起訴超市要求賠償的健康權糾紛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超市與老張的交涉行為不具有違法性,且與老張的損害后果之間亦不具有因果關系,故超市不承擔侵權責任。(據8月26日人民網)
整個案件的情節(jié)其實并不復雜,六旬老張在某超市買散裝雞腿,裝進包里沒付錢就想走,超市工作人員對他進行阻攔,雙方產生爭議,后在未發(fā)生肢體沖突的情況下,老張突然自己從二樓翻出,跳下,導致多處骨折。
明眼人一看,孰是孰非,一目了然。到超市買東西,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天經地義。老張拿了超市的東西沒給錢,不管是出于主觀故意,還是因為年紀大了一時忘記,都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,肯定是不對的。超市人員對其進行阻攔,要求其付款,也是正當行使職責,維護超市的正常經營秩序。而此后,在并沒有肢體沖突和激烈矛盾的情況下,老張自行跳樓,自己傷害自己,再向超市索賠,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合。
但是,即便如此清楚的事實,當上了法庭,大家仍然會有疑慮。因為,對方是老人,還受傷了,按照從前某些判例和慣性思維,超市即便沒有責任,也有可能會因為老張“年紀大了”、“人都受傷了”、“是在你那里出的事”、“同情弱者”等種種理由,被要求給予一定的“象征性補償”,這背后,就是之前引發(fā)諸多公眾質疑和焦慮的“誰弱誰有理,誰鬧誰有理”的牽強邏輯。所以,但凡出現(xiàn)類似案例,大家都會非常關注,因為這類判決已經不僅僅關乎個案,更關乎整個社會的是非觀和法治觀,法律究竟應該提倡什么,反對什么?社會到底應該贊揚什么,批評什么?為與不為的尺度在何處?罪與非罪的定義又如何?
所以,案件的判決結果,算是給大家吃下了一顆定心丸。超市對老張的突發(fā)行為無法預見、無法勸阻,不存在過錯,超市與老張的交涉行為不具有違法性,且與老張的損害后果之間亦不具有因果關系,故超市不承擔侵權責任。沒有錯,就不負責,不是“誰老誰有理、誰弱誰有理、誰傷誰有理,誰鬧誰有理”,而是誰該有理,誰就有理,一個推崇公平正義的社會,理應如此,理所當然。
其實,近年來,這類彰顯司法公正,杜絕“和稀泥”式判決的案例越來越多。從“鄭州電梯勸煙猝死案”二審糾正一審判決,撤銷勸煙者對死者家屬的補償,駁回死者訴訟請求開始,司法判決已經逐漸按照最高法傳遞的司法理念,通過一系列的案件審理,明辨是非,樹立權威,不僅僅彰顯了法律的力量和溫度,也匡扶了民眾的共建文明社會的道德責任感。
希望這種堅決不和稀泥,貼近民眾樸素情感,弘揚核心價值觀的司法判決,多多益善,從而進一步影響著社會的行為導向和價值判斷,讓“誰弱誰有理”的畸形規(guī)則再無容身之地,進一步夯實人們的法治安全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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